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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中医医院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0来源:编辑: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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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中医医院招标公告

根据医院业务发展需求,我院公开招标医院劳务派遣服务一项。欢迎有实力的公司参加投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编号:GLSZYYY202304

二、项目名称:桂林市中医医院劳务派遣服务

三、报名人必须提供: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经营质资(含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2023年3月10日至 2023年3月16日正常上班时间。地点:桂林市临桂路2号桂林市中医医院门诊楼7楼招标办公室。

五、联系人及电话:张老师0773-2813444。

六、要求:

1、报名提供报名表,注明报名项目名称,联系方式,用A4纸打印、加盖公章。提供完整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以上投标人资格要求)。加盖公章,否则报名无效。(报名表见附件二)

2、招标会上提交标书正本1份、副本8份。必须提供详细劳务派遣服务方案,否则投标无效。

3、招标采用完整唯一报价,请盖公司公章后自备信封封好,招标会上交工作人员,未盖公章投标无效。

桂林市中医医院

2023年3月10日

附件一:招标需求

桂林市中医医院劳务派遣服务

一、总体要求:

1、本次招标的项目及范围为:桂林市中医医院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2本次招标服务合同期1+1年,即服务满1年,经我院考核合格,继续延长1年合同期。

3、本项目由中标人负责本招标文件中对中标人要求的一切事宜及责任。

4、本项目中标人不得转包或分包。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劳务派遣服务岗位要求:

本次招标不限岗位及数量,由医院根据实际需求来确定,具体要求由我院提供,中标方负责按医院的要求进行招聘录用。

三、派遣人员的待遇及工作时间要求:

1、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按照医院规定执行,劳务报酬应不低于桂林市最低工资标准。派遣人员到我院工作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按月支付给派遣人员,具体支付金额由医院和中标方共同确认的《劳务派遣人员名单》中的金额为准,其中《劳务派遣人员名单》的格式在合同签订时由医院与中标方共同拟定。

2、派遣人员工资及保险费用(上一月)由中标方在本月6日足额支付,派遣人员绩效工资(上一月)由中标方在本月28日足额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中标方应先行垫付派遣人员工资、绩效工资及保险费用;中标方垫付完双方约定工资、绩效工资及保险费用后,并提供相关凭证及发票给医院之后,医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款给中标方。

4、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根据岗位不同存在个体差异,具体细则由中标方与医院在协议中另行确定,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四、劳务派遣服务费及派遣人员招聘费用:

1、医院向中标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其服务费标准为不超过50元/人/月;派遣人员派遣期限不超过半个月的,其派遣服务费按半月计算,派遣人员派遣期限超过半个月不满1个月的,派遣服务费按1个月计算。

2、派遣人员由医院或中标方根据医院需求招聘,由中标方负责招聘的,必须在接到医院用人需求后两周内招聘到位,按每人不高于150元收取招聘服务费用,如无服务就不核算。未招聘到位的中标方应该向我院书面说明情况,并支付相应招标人数的招聘服务费。

五、社会保险:

1、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医院承担,中标方负责缴纳;社会保险种类及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标准不低于桂林市社会保险费用的最低缴纳标准,其中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中标方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2、由于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调整,导致社会保险补差等问题所产生的费用由医院和派遣人员按相关规定补差。

3、新入职且已参保派遣员工,若离职当月工资不足以扣缴社会保险个人部分费用的,差额费用由中标方向派遣人员收取,医院不再承担。

4、因医院原因导致派遣人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所有费用均由医院承担。

六、管理服务要求:

1、依法维护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2、应依法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资料录入、入职/离职手续的办理)。

3、收到医院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派遣人员工资及保险费用后当月及时足额为派遣人员支付劳务报酬等费用。

4、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1)养老保险增减员、缴纳、转移及员工退休事务处理;

(2)失业保险增减员、缴纳、转移及员工失业事务处理;

(3)医疗保险增减员、缴纳及医疗费用的报销、申领等手续;

(4)办理工伤事故员工的工伤确认、工伤鉴定、工伤理赔等手续;

(5)生育保险增减员、缴纳及及生育待遇的申领等手续;

(6)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等手续;

5、负责为派遣人员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生育、升学等相关证明;

6、因派遣人员过错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由中标方负责追究当事派遣人员给我院造成的所有损失。

7、派遣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已不适应在医院工作的,中标方应负责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医院可以协助。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须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费用,由中标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工伤保险条例》须由用工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8、中标方的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方应提前三十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书面通知中标方和派遣人员,并由中标方按规定支付派遣人员经济补偿金。中标方经核实无误后也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中标方负责派遣员工的职业教育,教育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医院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方的管理,确保派遣员工保质保量地完成医院方所交给的工作任务,并按月了解派遣情况。

10中标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作档案管理、学历职称等报考的相关工作、党团员关系的转移、有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明的出具等,出现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争议,由中标方负责解决。

11中标方负责向派遣员工讲明协议确定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及工作标准等要求,医院方应予以协助。

12中标方需先行为医院方垫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绩效工资、社保费等。中标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为医院方垫付向派遣员工应支付的基本工资、缴纳的社保费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13中标方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中标方派遣人员不能满足医院方岗位要求,经过培训或者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满足岗位要求的,医院方可将该派遣人员退回中标方

14、中标方负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事务处理。

七、其他相关要求:

1、参加招标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2中标方必须在每月15日前开具正式发票,医院收到发票后30日内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中标方派遣服务费、招聘费。

附件二:招标会报名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联系人(授权人):  

电话:

邮箱:

报名商家全称:

公司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特别说明:投标人已阅读《桂林市中医医院招标采购“黑名单”管理办法》,并完全接受医院管理规定。

注:1、商家认真填写,报名时和相关材料一并交至招标办公室,报名后不能更改,报名材料经医院审核通过后即为报名成功。具体开标日期医院提前通知报名人。

2、报名为委托代理人的必须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的2023年1月—2023年3月任何一月社保证明复印件任意一月社保证明复印件。

3、报名时请认真阅读我院《桂林市中医医院招标采购“黑名单”管理办法》,报名表盖章提交表明投标人已经阅读并接受医院管理规定。

4以上经核查如为虚假材料的,该投标公司将被列为黑名单,3年内不允许参加我院招投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