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2来源:编辑:浏览: 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医疗保障局文件
桂医保发〔202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广西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保基金监管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4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健康发展,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经研究,自2023年4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全区统一为1.2万元;其中纳入特困、低保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原规定降低50%,调整为0.6万元。以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自治区医保局根据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逐步调整至国家规定,即达到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一年度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