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08来源:编辑:浏览: 次
1.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确诊的疾病。
2.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治疗的疾病。
3.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按规定需转院转诊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
4.符合卫生计生部门分级诊疗有关规定的疾病。
5.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流程
步骤一:参保地具备转院资格的医保定点医院开转院审批表。
步骤二: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登记、盖章。
步骤三:凭有效证件(身份证、社保卡等)就医(住院)并直接结算住院费用。
三、转院时效
1.参保人员应当在定点医院出具转院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超过办理转院备案期限的,应当重新出具转院审批表。
2.转院治疗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如转院治疗超过3个月的,凭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疾病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转院备案。